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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印发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》

时间:2020-07-08     【转载】   来自:自然资源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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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7日,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《关于印发<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>的通知》,同时废止2003年12月23日国家测绘局、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印发<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>的通知》(国测办字〔2003〕17号)。以下为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》全文及附件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》:


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

第一条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 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包括:

(一)绝密级事项

1.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、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;

2.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、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;

3.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特别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。

(二)机密级事项 

1.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、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;

2.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、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;

3.泄露后会对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造成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的;

4.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严重损害的。

(三)秘密级事项 

1.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、利益和领土主权及海洋权益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;

2.泄露后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、国家安全警卫目标造成威胁或者损害的;

3.泄露后会对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造成损害的;

4.泄露后会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核心技术水平、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损害的;

5.泄露后会对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损害的。

第三条  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,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。

第四条  本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。

第五条  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,按照工作秘密管理。2003年12月23日国家测绘局、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印发<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>的通知》(国测办字〔2003〕17号)同时废止。

  

附件: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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